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

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如果该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执行法院就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来救济权利,除非该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其蕴含的基本法理就是:执行程序不能对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作审查,相关纠纷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什么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

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61条

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