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理论
产权(Property Rights)直观地说就是财产权利。但是,对于产权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具有各种不同的观点。H.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54]。”即交易一旦在市场里达成,两组产权就发生了交换。菲吕博滕与佩杰威齐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55]。”在此,阿尔钦表明了产权的排他性。阿尔钦是产权经济学大师,他的这一定义又被写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因而一般被认为是经典的。
归结起来,首先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使用资源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依靠社会法律、习俗和道德来维护的,产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其次,产权是一组权利,是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单项的权利。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广义的产权还包括为实现上述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权能体系和规则。再次,产权是行为权利,产权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一组被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规定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遵守这些规范将承担什么成本,因此反映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责、权、利关系。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财产使用绩效,因此,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
1968年,加勒特·哈丁提出“公地悲剧”模型,这个模型一直被视为分析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模型[56]。“公地悲剧”告诉我们:如果一种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那么就会导致公***资源的过度享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即产生负外部性。所有制论强调,成本和收益的内部化必须以产权的确定为基础,如果产权不清晰,将促使人们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无偿得益。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内容。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很重要的[57]。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关于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保护、监督等规则,即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成本不一样。合理、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发了人们对界定产权、建立详细的产权规则的热情。但是,产权制度的生产本身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费资源,因此,科斯第三定理给人们的启示是:要从产权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的角度,选择合适的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