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中复议终局的问题

《中华人民***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已经废止,整合成《中华人民***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之后国务院出台了配套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数量急剧增多,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

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既严格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制度,也突出加强服务意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合法的出入境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合法的停留居留活动提供便利。

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管理体制上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享。本法明确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享。

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这一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出入境管理体制,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本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入境签证制度。明确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并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类别,以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明确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范签证的登记项目和申请办理签证手续,明确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真实性负责,同时完善了口岸签证、签证延期、不予签发签证等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了外国人停留居留制度。原则上以180天为界线,划分外国人停留和居留,规定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完善了外国人住宿登记、证件查验等制度,明确外国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进入的区域,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同时,完善了永久居留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