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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活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公***安全管理工作,近日。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相关部门相继发布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仙游县
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仙政文[2019]105号)文件规定,仙游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及禁燃区域内部分时间段允许燃放区域如下:
1.禁燃区域
鲤城街道办事处、鲤南镇、龙华镇、大济镇、榜头镇、赖店镇所属辖区全境
度尾镇度峰社区、枫亭镇霞街社区、滨海新城小区、郊尾镇郊尾社区、盖尾镇南宝峰社区、菜溪乡菜溪岩风景区、钟山镇九鲤湖风景区、海峡艺雕旅游城、仙游经济开发区、瑞峰工业园区
2.禁燃区域内部分时间段允许燃放区域
榜头镇除莲_社区、上_社区、溪东社区、坝下社区、溪尾社区、望厝社区、泉山社区、龙腾社区、灵山社区、赤荷社区、东桥社区、紫洋社区、紫泽社区、上昆社区、下昆社区、下明社区以外其他区域;
龙华镇除灯塔社区、龙西林村、建华村以外其他区域;
大济镇除大济社区、垅溪村、尾坂村、山岑村、蒲山村、蒲峰村、西南村、坑北村以外其他区域;
赖店镇除土山村、赖店村、岐山村以外其他区域
在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附:仙游县禁燃区域图
荔城区
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活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公***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荔城区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荔城区明确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如下:
禁燃区域
1、镇海街道;2、拱辰街道;3、西天尾镇洞湖村、北大村、后黄居委会、碗洋村、东星居委会、龙山村、吴江村、澄渚居委会及后埔村、林峰居委会、渭阳居委会、后卓村、溪白居委会、三山村的平原部分;4、新度镇新度居委会、厝炳村;5、黄石镇黄石居委会、黄石工业园区、水南居委会、凤山村;6、北高镇北高居委会。
城厢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燃工作的通知》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要求,今年城厢辖区的禁燃区域有:
禁燃区域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龙桥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华林工业园区、华亭镇的霞皋村山牌村、西沙村、太湖工业园区
城厢区禁燃区域图
年关岁末广大居民朋友们春节期间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同维护美好环境***度欢乐祥和、文明和谐的新春佳节
重要提醒
违反本通告,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涵江区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涵江公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分类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快乐的新春佳节
禁燃区域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第1条的规定,涵江区的涵东街道办事处、涵西街道办事处、国欢镇、白塘镇、江口镇、三江口镇、梧塘镇、赤港经济开发区、商城管委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涵江区禁燃区域图
秀屿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文明城市品质,建设美丽秀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本区下列区域为进一步扩大后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笏石镇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第二条 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
第四条 本区在非禁燃区仅允许销售、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不准使用三门铳、高压充气礼炮等自制烟花爆竹产品或替代品。
第五条 违反本通知,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知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第九条 禁燃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反通知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予以举报。宗教活动场所董事会、老年人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加强对节假日、民间宗教祭日等时段的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知。
第十条 本通知由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族宗教、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境12369,城市管理12345。
第十二条 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秀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