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检测法律 法规 是如何规定的?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JGJ/T 181-20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标准 3、术语 3.1.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3.1.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检测机构”。 3.1.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或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3.1.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1.5 见 证人 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3.1.6 取样人员 Sampling personnel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3.1.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测试活动。 3.1.8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1.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4、基本规定 4.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1.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1.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1.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1.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在我们国家,不管是什么样的工程,大都需要在质量方面进行检测,因为一旦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将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对质量进行检测,也是对公民的一些人身方面做出了保障,这个检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