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用益物权?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二、特征
1、他物权 相对于自物权
2、限制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相对于担保物权
4、以占有为条件
三、意义
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
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 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
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一、概念
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
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
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
定立协议,并登记
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
空间邻地利用
第五节 典权
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用 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
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
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典期 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
①回赎 ②我贴 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
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 规定为20年。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问题二:用益物权通俗说是什么意思 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问题三: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前三种权利,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但是国家可以给你使用。可以种瓜种菜,可以建高楼大厦。但是,你不能说那地是你的。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问题四:主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主物权 :“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命运。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用益物权的特点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法律都给用益物权以确认和保护。自从《汉穆拉比法典》出现永佃权的萌芽以来,经过罗马法及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发展,用益物权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成为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之一。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用益物权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经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这两个物权体系由于价值观上的差异,在物权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对后世物权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这种物权观念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影响甚大。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罗马法的以“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种观念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日耳曼法的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却颇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和采纳。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用益物权是社会经......>>
问题五: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问题六:房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1、所有权人是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对是对他人的不动产郸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所有权是自己的,所以有处分权,而用益物权没有处分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七: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问题八: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解答如下: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大分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胆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