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

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人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制度的基石,因此对于其独立人格的否认仅是公司法基本制定中的例外情形,适用时应当及其谨慎。法人人格混同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要件之一,即当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时,其法律后果不一定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要件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关联主体对公司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实质是公司已经背离了分离原则,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又叫“公司人格形骸化”。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特定事由”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利益。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