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