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筑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为了及时、有效、准确处置违法建筑,有必要明确违法建筑的涵义、范围,草案:一是明确了违法建筑涵义和分类。二是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了已建成的建筑是否违法,依照建造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相关责任制和经费保障的职责。二是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三是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处置城镇违法建筑的职责。四是乡(镇)人民政府处置乡村违法建筑职责。五是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

(三)关于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是明确了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二是明确了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不能拆除和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具体情形,以体现“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合理解决违法建筑的遗留问题。三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求。

(四)关于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措施

一是有关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行为的举报。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督察。三是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四是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巡查监督,做好服务,及时报告情况。五是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机关。六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享,合力齐抓***管。

(五)关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处置措施

一是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即查即拆。二是明确了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服务。三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经营服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违法建筑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情形。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阻碍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违反本规定为单位、个人以违法建筑办理生产经营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绿地等公***设施、公***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