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穷尽执行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
(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
(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
(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
(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
(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
(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
(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二、针对公民穷尽执行措施应做到:
(1)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进行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情况;
(2)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到期债权以及开办企业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邻居调查其下落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