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对谁有利
简易程序对双方都有利。
简易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一些简单案件的法定流程,对双方来说都节省时间成本。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笫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什么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