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检察院有对法院冠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的;
2、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跟进监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
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