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战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
(一)"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尽管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存在有"军事必要"的原则,但战争法规的制订是以承认和充分考虑"军事必要"为前提的,因而在执行中就不能再以"军事必要"为理由,来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
(二)"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尊重战争法义务的原则
通常,义务由约定引起,无约定或不接受约定的不承担义务。但在战争法中有所例外,因为军事科学技术和新型武器的发展远比法律的发展迅速,国际社会难于事事"超前立法",于是在战争法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国也不能为所欲为。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公约》的序言都指出:"现在还不可能对实际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定一致协议的章程。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没有预见到的情况,因为缺乏书面的规定就可以听任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发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章程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平民、战斗员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也就是所谓"马尔顿斯条款",它是战争法规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保留性规定。?
(三)人道原则
战争法要求交战各方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不仅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应加以保护,即使是敌对方的战斗员,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没有必要的伤害,增加不应增加的痛苦或死亡。?
(四)区别原则?
即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加以区别。不能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和攻击目标,即使对战斗员也不得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