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
12月20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改革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而这次改革之后,除了上述四个职业外,还会有其他涉及法律相关领域工作的职业需要进行司法考试。
哪些职业纳入司法考?《意见》是这样表述的:“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考试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这些职业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均密切相关,将有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同时,在公检法系统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业,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职业,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试的“准入门槛”。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