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着物与附着物的区别是什么
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品。定着物与附着物两者之间具有明确的区别。以下是由我为你整理的定着物与附着物的相关 法律知识 内容。
定着物与附着物的区别
1.概念
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 浮雕 、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用。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定法律的适用。财产所有权依标的物类型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并采用不同的权利变动原则。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定着物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而附着物,则要视与不动产的连结程度和法律规定,分别确定为动产或不动产。例如窗式空调、挂橱等可作为动产,而电梯、墙上浮雕就可适用不动产法律。
(2)取得所有权方式不同。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变动的公示,故土地所有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适用不动产法律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对于适用动产法律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依原始取得,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6条中规定,附着物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所有权人。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
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有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立***有物的分割 方法 。***有人在分割***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 租赁合同 ,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七)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八)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定着物与附着物的 税务知识
(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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