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 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 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二、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 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 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