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VS讼师: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讼师群体如何走向消亡?
古代的讼师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能力和诉讼知识,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贫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和申冤诉求的人。?
现代的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和状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
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政府称为?讼棍?或?讼师?。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
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这项制度实行后,讼师直接代人作状词的机会失去了,但是讼师可以和官代书勾结分工,由讼师写底稿,由官代书誊抄,***同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