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各国学者的意见很不统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的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协议。持此说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理由是,二者都须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交付租金。这种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列出,可以推断出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的新型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充分重视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融物性,但忽视了其融资性的一面,看到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同点,却忽视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1)主体的差异。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的要求,而传统的租赁合同则无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标的物的差异。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手中购得的,而传统的租赁则一般为出租人已有之物。
(3)租金的构成的差异。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一般低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所决定的。
(4)融资租赁合同是非继续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取得了租赁物以后,就负有交纳租金的义务,无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都有权从承租人处将全部成本和利润收回。而传统的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时,得拒绝支付租金。
(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也是由承租人承担。而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则不免瑕疵担保义务,且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其承担。
(6)解约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比传统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更为严格。例如,标的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如果是传统租赁合同就可以合同无法继续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