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可以撤销协议吗?
我认为一旦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不可以再撤销协议了。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和人民角度来分析。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着被拆迁。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房被拆迁,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有很多人在一开始就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后来却又感觉自己的补偿有点少,然后就想毁约。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这个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应。我们都知道任何事情在法律面前都是不可以出尔反尔的。同理,这个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是如此,一旦我们签了字它就不可以再毁约了。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当我们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发现给的补偿太少是不可以撤销协议的。
除了法律不允许他们再撤销协议外,从人民大众的角度来讲,它们也是不可以被撤销的。我们可以假想一下,如果有一家认为自己的补偿不合理而去撤销协议的话,那么就会引发其他很多家的抗议,他们会认为凭什么他们家可以撤销等等,然后就会导致拆迁过程受阻。这样一来的话,无疑就是破坏了整件事情的完整性。所以从人民角度来讲,一旦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就不可以再撤销协议。
当然了,这些观点都是我自己的看法罢了,如果大家有其他不同的意见也可以多多补充哦!如果大家喜欢我的观点也可以给我点个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