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有何历史意义

意义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颁布背景

中国的历史古老悠久,却不存在实行宪政的土壤,17、18世纪当欧美等国开始实行宪政时,中国却仍采取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纪中期,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本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

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清廷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

这一文件是“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9条。

《钦定宪法大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借鉴,而借鉴范围之广甚至可以用“抄袭”两词来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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