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征收补偿标准法律
对土地使用权的区域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附属物重置费、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与搬迁费、搬迁停产停业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与财务成本等进行补偿。
厂房被征收拆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个是自有土地自建的厂房,另外是一种租赁的土地和厂房,这两种情况的补偿是不尽相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如果是租赁的土地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就无法取得。
另外一个区别的地方是如果是自建的厂房,就能拿到厂房本身的价值补偿和相应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补偿。
这两种情况***有的拆迁补偿有以下几种: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因为拆迁给企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而言表现为预期利益损失、违约的损失及财务成本。
2、不可移动设备补偿,即拆迁会导致该设备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的补偿。
3、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及功能损失补偿,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4、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原材料、半成品将无法处理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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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