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债权债务法律
如果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或者说其他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转让财产,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对债权人如果造成了一定损害的,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前诉讼的,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对债务人执行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行为转让财产的行为案例:张某与刘某在2020年4月5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杭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0日对于该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最终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赔偿张某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各项费用合计108932.04元。
于2020年07月11日生效后,十日内刘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了张某的申请。而在此期间,刘某将位于淳安县一套面积为52平方米的住房以13698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刘某某又与赵某在2021年2月12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房屋不动产权为第三人赵某。因此张某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撤销他们之间协议的民事诉讼,并要求刘某在法院判决后五日内支付所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对其造成了一定损害的,作为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说债务人在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自己的财产,从而致使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并且转让财产的受让人也是知道该情形的,作为该事件的债权人,同样也是有权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分别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债权人通过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都是由债务人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