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委托代理关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二、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式有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有5种模式:
(一)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如病人为委托人,医生为代理人;
(二)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如中央政府为委托人,若干家垄断企业为代理人;
(三)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如众多计算机用户为委托人,某个网络接入服务商为代理人;
(四)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如众多投保人为委托方,多家保险公司为代理方;
(五)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如出版商与作者之间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不管何种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私人信息等,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约束下行动,展开博奔,取得对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参与约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委托方给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个能做于问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平。
(二)激励相容。代理方按合同进行活动以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保证委托方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这两个条件也是委托方设计激励机制的原则。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