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

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能够令其收到并知晓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法院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

为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需要,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诉讼送达“高速路”,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质效,需进一步明确、统一和改进。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