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增资未实际出资的判决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增资未实际出资的判决并无不当。
公司吸收新股东并增资,但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并未实际缴纳。该情形下,债权人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于该公司增资注册之前,考虑到债权人对该公司债务人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债权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故人民法院判令不得追加未实缴出资的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有限责任构成了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基石,但是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以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屡不见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如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法院也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