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赃款的追缴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法律分析
所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我国公检法机关都会在破案以后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的,不管当事人侵害的是国家财产,或者是我国公民的私人财产,有些特殊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人员甚至会强制追缴,追缴回来的这些非法所得,都是要依法偿还给受害者的。赃款追缴的强化方式包括一是界定赃款范围。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将部分筹集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手续费、提成等,或用于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或用后期集资款项支付前期向被集资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因此,以上诸项应当计入赃款总数。二是确定追缴主体。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赃款的追缴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生效后的各个阶段进行,直至全部赃款追缴完毕。三是厘清法律关系。非法集资犯罪中赃款的追缴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即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既触犯了刑事法律,又涉及被害人的赃款返还请求权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