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注条款

1虽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一中的因病假造成缺勤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2,上述二中的表述不够明确。一方面,甲方按每班次5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夜班补贴,是否还要加上基本工资,这点模糊。另一方面,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应该把补贴换成工资。

3,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工作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首先,这条规定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做出的内部规定,对外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其它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为,造成的损失,有专门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合法,对劳动者不公平、不合理。建议作出修改,分对内、对外两部分表述,建立合理的内部追偿制度。

4,关于上述四:首先,要分清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新公司负责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事宜,这点不合法。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劳动者应当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