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四、第九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五、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删去第十一条。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