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飞杜建华最后判决

被告人赵鹏飞,2013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9月15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杜建华饮酒后驾驶京P号小型客车,途径胶州市海尔大道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胶州收费站入口处时,被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在送检的杜建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后被告人杜建华被电话传唤到案。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