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和中国在减排问题上有什么不同的认识

从哥本哈根会议看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

作者:叶三梅

摘要:《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其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它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确立的“***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大会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一、“气候霸权主义”的内涵及其表现

所谓“气候霸权主义”是指少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气候这一问题来打击对手、遏制对手,限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同时不顾自身应负的责任,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继续维护自身在新形势下的全球霸权地位。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以保护环境为名,实施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保护为由,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当今,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指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对一些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其中的碳关税是当今不少发达国家正准备使用的一种新型关税,主要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第二,绿色技术标准。即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如欧盟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和10万多个技术标准的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及认证制度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欧盟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和最严格的地区之一。 [1]第三,市场准入制度。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入其市场。第四,绿色环境标志。这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绿色”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伤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另外,还有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经济为名,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既有原则性规范——1992年的《公约》,又有具体行动规范——1997年的《议定书》和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但发达国家在减排、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大多未能兑现承诺或履行义务。

美国拒签《议定书》。克林顿政府虽然签署了《议定书》,但从未送交参议院批准,理由是它会严重危害美国经济。布什政府宣布拒绝接受《议定书》。奥巴马上任以来,一反常态,在全球到处宣讲气候变化和新能源,在国内也积极推动国会对气候问题进行立法。但对《议定书》的态度与其前任并没有实质改变,是典型的“高姿态、低承诺”。

西方大国消极减排。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仍是经济发达的工业国。从2000年到2006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2.3%。拒绝履行《议定书》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幅度非常迅猛。比如美国上升16.3%,澳大利亚上升幅度高达25.6%。 [2]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6%,但其实际排放量在2006年反而比1990年高出6.2%。 [3]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以来猛增21.3%,人均排放量仅次于澳大利亚和美国,位居世界第三。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推出的中期减排目标只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远远低于《议定书》规定的6%的目标。 [4]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美国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据专家推算,这一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欧盟承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日本承诺减排25%。

西方大国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实质性的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在资金方面,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谈判中提出只能提供为期三年的快速启动资金,对2012年之后的资金支持不愿作出承诺。目前仅欧盟宣布了在今后三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相当于全球人均两美元。在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也是不情愿,它们指出技术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技术转让应以市场方式获得;技术转让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和开发等。

3.以***负责任为名,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从历史上看,气候变暖作为人类最重大的环境问题发轫于18世纪中叶的西方工业化活动,并伴随工业化在全球的发展而日趋严重。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发达国家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5%。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世界总排放量的77%。发达国家人均标准能源消耗量高达2.8万吨,而发展中国家只有0.5吨。 [5]  联大早在1989年就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这种生产和消费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累积责任看,还是从现实责任看,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都应该自觉承担起世界减排和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但一些西方大国却转移视线,以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同的责任为名,把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大肆渲染发展中国家“环境威胁论”。一些国家宣称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承担主要责任,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人口爆炸式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全面展开以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等造成了大量温室气体的产生,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

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硬性减排目标。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愿承诺减排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应该受到国际监督,做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并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承诺作为他们减排承诺的一个前提。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制订强制的减排指标,只有当其他国家一起行动时,欧盟才愿意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 [6]美国更是把自己与中国“捆绑打包”,指出“如果让美国人做得更多,就应该让中国做得更多”,甚至认为如果中、印等排放大国没有进入量化减排承诺的框架,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所实现的环境效益就会被发展中国家新增的排放所抵消。

利用种种手段限制新兴大国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美国气候变化问题特使托德[DK]·斯特恩放言:“我不认为能看到公***资金,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公***资金能流向中国。”英国媒体断章取义地解读中国的立场,《金融时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以“中国减排不需要发达国家资助”为标题的文章,指出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的讲话表明“中国暗示,已经放弃了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来抗击气候变化的要求,这是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主要参与国之一首次作出明显让步”。

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定为哥本哈根会议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替罪羊。英国气候变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责中国“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西班牙环境部长艾尔娜[DK]·艾斯皮诺萨将气候谈判未达成实质性协议归咎于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认为这两国出于对自己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利益的考量,反对大会达成实质性协议。

二、“气候霸权主义”的实质

 西方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等国际气候谈判中所体现的“气候霸权主义”,是西方国家一贯的霸权立场的总体现。其实质在于:

1.经济上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不平衡十分明显。2007年,发达经济体经济仅增长2.7%,其中美国增长2.2%;而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增长8%,其中中国和印度分别增长11.9%和9.3%。 [7]而自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蔓延到世界各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出现了更加严重的下滑,美国经济出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断高速增长,因而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出现了大量顺差。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崛起和在国际贸易领域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处于经济低谷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将贸易保护主义作为一种救济策略又重新提起。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因具有以下特点而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第一,保护名义的合理性。环境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但它是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为名,客观上又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迎合了绿色消费的浪潮,可谓是“一箭双雕”,自然被发达国家所利用。第二,保护形式的合法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环境贸易壁垒的实施与现行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并无矛盾。相反,它们所标榜的某些目标和弘扬的某种精神恰恰是WTO所倡导的。如在贸易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重视国际贸易活动与人类社会健康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等,因而要对它们进行属性分析和定位很困难。第三,保护对象的广泛性。西方发达国家既利用环境贸易壁垒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以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产品上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又用它来保护尖端技术行业,以保护它们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第四,保护标准的多重性。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各国的市场准入标准形形色色。同时,西方大国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往往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第五,保护措施的歧视性。环境贸易壁垒对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第六,保护行动的连锁性。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某种产品或某项贸易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连锁反应,纷纷效仿采取相同或相近的限制措施,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2008年,由于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给全球带来了7280亿美元的直接贸易损失。 [8]

2.政治上继续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  气候问题现在是世界上公认的全球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在此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就试图借“拯救人类***同家园”这一道德高地,使自己成为全球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领袖,掌握“话语权”,即掌握与低碳、减排、绿色、环保等方面相关的新国际规则指挥权、支配权、定价权,继续维护发达国家在后京都时代的全球霸权地位。

西方大国试图牢牢掌握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接受“体制内”的国际气候规制的束缚,又不愿轻易放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为此,布什政府虽然退出《议定书》,但继续参加京都回合以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同时,美国试图在“体制外”寻求新的解决途径。美国先后联合其他国家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在其推动下,世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已分别设立55亿美元和2亿美元的气候基金,总量超过了“体制内”的资金。另外,八国峰会、APEC会议、欧盟首脑会议、亚欧会议等都将气候变化纳入了议事日程。发达国家这一系列的“体制外”动作,就是为了与“体制内”的规制相抗衡,抢夺应对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和领导权。最为露骨的是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期间,以美、英、丹麦等国为首的国家竟抛出了所谓“丹麦文本”,试图废除《议定书》,将“***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变为“***同的责任原则”,以重新确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和原则。

西方大国努力维护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竞争力。以美国为例,2001年退出《议定书》,目的之一就是不想自损其石化能源霸权。美国现任政府内外政策的重心之所以向低碳和气候变化倾斜,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打压伊朗和委内瑞拉等能源生产国。二是把气候变化和美国竞争力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新技术领先世界,通过低碳提升国际形象和地位。美国已经意识到,以IT、微电子业为核心的上一轮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寻找下一轮经济增长点迫在眉睫。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如果美国能在低碳经济领域成为世界领头羊,那么美国仍将能够在未来很多年继续稳坐世界“老大”的宝座。 [9]

3.意识形态上制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

气候谈判问题不只是环境问题,其核心是发展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它们在如何维系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限制新兴大国崛起等方面存在着***同利益。于是,如何限制新兴发展中大国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增长,便成为发达国家***同思考的问题。为此,它们实行了两手策略:一方面积极宣传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环境威胁的主要来源地”的形象,占据道德高地,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施压;另一方面又高调赞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就和减排适应能力,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提出高要求。

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一方面,中、印等新兴大国正处于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印等新兴大国的产业仍处于低端位置,在产业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落差。在新一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它们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转移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出口的商品也相当一部分为高能耗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同时,这些国家的人口仍在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需提升,碳排放量势必还会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指向性和目的就十分明显。

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米利班德指责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其目的就是挑拨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还有媒体报道,哥本哈根协议案文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与美国私下达成提交给大会的,没有征求其他国家,特别是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意见,缺少透明度,这种评论与实际大相径庭,其用意不言自明。更有甚者,美国气候谈判特使还莫名其妙地提出针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所谓“中美***治”,实际上是为拒绝向中国提供气候资金援助寻找借口,同时要求中国承担与其发展水平不相称的减排义务,割断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另外,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公约外资金的规模远远大于公约内资金,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裂。

无视发展中国家为解决气候变化所作的努力和让步。以中国为例,我国是最早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发展中国家,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推动者。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把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近几年来,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2008年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另外,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尼等十国也发布了自愿减排承诺。

漠视发展中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困难和合理要求。据欧盟估计,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资金数目将达到每年1000亿欧元。目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多边渠道有四个: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截止2004年7月,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资金只有18多亿美元,协同融资95多亿美元。适应基金直到2008年12月的波兹南会议才启动。另外两个基金的供资数量很少。这样规模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同时,现有的体制内资金机制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援助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过于严格,受援国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没有主导权,很难将得到的援助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真正急需的领域。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复杂,操作不够透明,使得发展中国家为拿到少量的钱却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切实行动起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气候问题上,我们在认识到西方大国实施“气候霸权主义”的同时,也应正视当前国际社会已达成的***识: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暖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人类最紧迫的任务。因此,中国既要反对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又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去,实现应对气候变暖和自身发展的“双赢”。

1.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维护***同利益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虽然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因种种原因观点不尽相同,但在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方面立场完全一致。为此,中国特别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体制外”是“体制内”的补充的基本态度,促使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坚持主张将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即“关税归关税,减排归减排”。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我们应坚持“G77+中国”的模式,以“G77+中国”形式提出立场文件或决议草案,增强谈判能力,提高谈判地位,使气候谈判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机制保持同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调,求同存异,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同利益的同时,兼顾最贫穷国家、非洲国家和一些小岛国家的特殊利益诉求,击破西方大国蓄意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的企图,夯实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基石。我们应将南南合作内容纳入气候变化行动框架,实行绿色马歇尔计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发低碳经济,尽己所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方面的援助,增大对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善适用技术的出口,塑造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积极推进国际谈判和协商,寻求规则制定权

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协议,但在许多领域仍是无章可循,亟需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国要坚持自己的一贯立场:主张多边气候谈判以联合国为主,在联合国所确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毫不犹豫地占据道德高地,以“问题解决者”而非“麻烦制造者”的姿态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国的矛盾来化解自身压力;既要防止近期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格约束与限制,又要确保中长期国家的崛起能够得到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争取“话语权”,掌握“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和制定权,努力成为构建气候保护法律新秩序的领导者之一。其次,中国应加强在应对气候问题上的国际双边谈判和合作,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为国内发展低碳经济寻求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3.完善国内立法和政策体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应深知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地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应按照世贸组织相关法规和协议,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努力培养既懂得世贸程序和法律规则、又了解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知识,还擅长国际谈判的人才,减少气候问题上的国际摩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制订国家战略层面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下降纳入考核体系之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促使企业在加强创新和提升技术含量方面下工夫。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生产结构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实现国民经济低碳化、社会消费低碳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世界作出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李兵、杨秀清、林桂军《当前欧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根源的经济与政治分析》,载于《国际贸易》2009年第2期。

[2]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增无减》,参见广西节能网2007年11月28日。

[3] 徐可《工业国温室气体排放最新数据公布》,参见财经网2009年11月18日。

[4] 《哈珀称加拿大不会大幅提高中期减排目标》,参见中国广播网2009年12月1日。

[5] M.Zebich?Knos,“Glob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 in Post?Cold War Era:Linkage to an Extend Security Paradigm”,in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Vol.5,No.1,p.54.

[6] 《气候峰会未达成预期结果 欧洲负有不可推却责任》,参见中国网2009年12月21日。

[7] 刘洪《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参见人民网2008年8月25日。

[8] 马海敏《2009年的新危机:贸易保护主义》,载于《金融博览》2009年第3期。

[9] 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载于《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  ?(作者单位: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