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种类

法律主观:

一、买卖合同种类

(一)第一类是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是指一般情况之下所进行的买卖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卖合同绝大多数是一般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可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附买回条款买卖合同,即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或期限内出卖人可将标的物买回,买受人必须出卖。二是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卖合同,即在一定的时间内,虽然标的物已经由出卖人交付给了买受人,但出卖人仍然掌握标的物的所有权。三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即价款并非一次付清,而是分时间多次付清。四是样品买卖合同,即双方确定一个样品,以样品的质量为标的物的质量,日后履行即以样品为准。五是连续买卖合同,即买受人向同一出卖人连续购买同一种类型的标的物。

(二)第二类是非竞争买卖合同和竞争买卖合同。

非竞争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阶段达成的协议。竞争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通过竞争方式与出卖人达成交易的合同,如招投标的方式,拍卖的方式等。

(三)第三类是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即时买卖合同是指当时钱货两清的合同。非即时买卖合同是指当时不进行付款和交货,而是在以后的某一时期进行付款和交货。

(四)第四类是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和种类物的买卖合同。

买卖特定物的合同是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买卖种类物的合同是种类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可包括两种,一种是物品本身即是独一无二的,如名画家的画。另一种是经过买受人指定后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

(五)第五类是一般程序的买卖合同和特殊程序的买卖合同。

特殊程序的买卖合同即是上述所说的经过拍卖,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包括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如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无效的买卖合同有哪些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有的,必须征得***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有房屋时,须提交***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有房产未经***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买卖合同起诉原则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八)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十)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就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但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