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有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 法律条例?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当前,面临加入WTO以后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山西必须从多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入WTO对中国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其后续效应持续发酵。山西作为一个经济落后的省份,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省,山西知识产权保护疲弱的成因直接源于教育、经济、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的落后程度,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的原因。由于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梯度差距,山西将面临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双重知识产权“侵入”的尴尬局面。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山西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运用积极灵活的知识产权战略战术,去争取主动,打赢新世纪的知识产权之战。
一、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专利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加强自主创新,掌控知识产权,是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作为自主创新的利器之一,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省目前的专利制度前景一片光明,具体表现如下:1、专利申请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据省专利局统计,全省专利申请量已由2001年的1475件上升到2005年的1985件,“十五”期间专利申请总量为8782件,比“九五”期间增长了55.2%。2、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止2005年,全省所有11个地级市以及太钢、太重及太原理工大等企业和院校都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此外,根据2004年底有关数据,我省***建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4所,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专利代理人90余名。太原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3、专利申请社会分布渐趋合理。专利申请分布中,发明专利连续10年保持增长态势。“十五”前4年,全省申请专利6797件,其中发明专利1872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27.54%,比“九五”期间提升了5个百分点。工矿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工矿企业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由1996年的9.23%上升到2004年的19.04%。2004年与2003年相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增幅高达43.9%。在职务发明专利中,大专院校申请数量增幅达120%,翻了一番;企业申请数量增长130件,增幅高达53.94%。4、专利技术实施环境不断改善。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省第一批全国专利试点单位,2004年完成验收。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和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这些数字都充分说明,山西省的专利事业正在走上一个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二)商标权
随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通过这几年来努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大力推行商标管理层级目标责任制,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积极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全省11个地级市工商局都建立了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有87个县(区)工商局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他县(区)工商局以及基层工商所都有专职和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全省专职或兼职从事商标管理的人员有197人。
此外,我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与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一)山西知识产权拥有总量与山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就专利来看,山西是经济弱省,也是专利小省。专利数少一直是制约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个“瓶颈”。我省专利申请量仅居全国第23位,远远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与中部其它五省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商标方面,据中国商标网统计信息显示,2002、2003、2004年全国***有商标申请527591件,我省申请商标注册4998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0.95%,在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二十五位。山西***有名牌产品9件,04年底在全国排19名。有中国驰名商标8件,分别是杏花村、奇强、天脊、屯玉、水塔、竹叶青、澳瑞特和冠云,在全国排第20名。
(二)授权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结构极不合理。
从我省专利的构成看!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了大部分比例。2005年我省专利批准授权1220件,其中:发明28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计1185件。我省专利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太原、阳泉、长治、大同等地区。另外,就专利申请的主体来看,个人和工矿企业占很大比重,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很少。2005年,在批准授权的专利中,个人852件,占69.8%,工矿企业203件,占16.6%,高校和科研院所合计165件,仅占总数的13.5%。(资料来源:山西省知识产权网)企业专利拥有量少对我省技术创新不利因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专利工作直接决定着其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状况。高校和科研院专利少的情况与我省在技术研发上长期重研究院而轻产业,把大量的科研拨款投入院校和科研机构严重不协调,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科研院所的研究与市场、与企业的需求脱节; 二是科技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一些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不是马上申请专利, 而是急于参加评奖, 急于将其发表,使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白白丧失。
(三)商标意识淡薄,商标遭抢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我省企业商标意识较为淡薄,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积极性不高,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能力不强,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标不多,形成了中小企业品牌意识不强, 大企业缺乏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不利局面。目前山西商标还面临着被抢注的厄运。1996年,汾酒集团就曾因商标被日本一家公司抢注,导致汾酒迟迟不能进入日本市场。副省长胡苏平在2006年4月举行的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大会上提醒山西企业看好自己的商标。继05年底,“汾酒”、“冠云”在香港被一公司抢注后,“东湖”商标最近在香港也遭抢注。最近几年,围绕山西的“清和元”、 “沁州黄”、 “大寨”、“ 竹叶青”等商标被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有些至今尚未定案。此外,我省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这不仅仅是立法问题,同时也有执法力度不够,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打假等因素的存在。
(四)地方立法空白较多, 没有体现出地方立法为知识产权法配套服务的灵活性。
以著作权方面立法为例, 山西盗版现象不仅严重而且呈公开化, 但却没有一部打击盗版、宣传维护正版的相应地方法规出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 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和下载等问题相当突出,由于没有地方立法的支持, 在审理时产生了很大难度。
(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缺乏,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
在专利执法中,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强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到位等现象。这个问题同样存在著作权行政执法过程中,从著作权法及有关的实施条例看,著作权行政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进行证据保全,对证据实行先行登记制度而无强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手段同样缺乏。另外我省各地市还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部分执法人员均缺乏专业培训,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学习, 队伍素质总体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
(六)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高
在案件的质量方面,集中表现为:一是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的两种方法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仍实行的是民法“填平”原则,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把握不清,造成错判或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不算少数。在办案效率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普遍较长,从一审至二审终结, 普遍都达1 年以上,有些甚至达5-6年之久,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无法明确,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周期较短严重不相适应。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专利案件的中止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一般要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恢复侵权案件的审理,从而造成侵权案件迟迟无法下判。二是对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判断较难,由于专利诉讼的事实认定往往又带有很强的技术专业知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往往借助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专家咨询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七)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 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却也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结果是对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追究。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都有投入成本,一旦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则丧失对案件的处理权,无法再科以行政处罚,执法成本无法收回。 二是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难以直接转化成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在于行政执法相对简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较弱,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对证据要求高,取证较为困难。三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在什么条件下行政执法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没有规定,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