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官”制度?以及什么是“匠户”制度?
1、工官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与官本位体制的产物。工官是城市建设和建筑营造的具体掌管者和实施者,对古代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古代自周至汉,国家的最高工官司称为"司空",汉代以后,司空成为一个不做实际工作的高位空衔,代而起之的是"将作",掌修作宗,路寝,宫室,陵园土木之工。秦到西汉,称为"将作少府",东汉以后改为"将作大匠",唐宋则称“将作监”。
大匠和监的副手称"少匠","少监"。到隋朝的时候在中内政府设计"工部",用以掌管全国的土木建筑工程和屯田、水利、山泽、舟车、仪仗、军械等各种工务。
2、明代时在手工业部门实行的是“匠户制”,即工匠的全家老幼都要参加生产,而且世代相继,地位低微。收入比较低。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
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坐头的管制盘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
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了,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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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户制的废除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
成化二十一年(1485)_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_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_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_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_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_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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