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具体包括什么?

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97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

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

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④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

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