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碗熟肉”买家向法院提供假地址,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可以定义为侵权行为,毕竟打假人的确是冒用了她人的详细地址。

乔南以为,职业打假人在进行批量职业打假的时候,一定不敢留用自己的真地址,使用她人的假地址是常用的手段,而一般情况下,被冒用地址的人是很难知道这样的事实的。

但是此次打假事件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被冒用地址的人知道这件事情,所以说职业打假人具备了侵权行为的一定条件。

但是如果一定要细分打假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细分说明:

1、原告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诉讼地址,只会给原告带来接收法律文书的不便,原则上说不违法。

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流程,法院方面不会审核原告方的地址是否真实,只会要求原告填写地址确认书,这个地址的作用就是后续用于接收对应的法律文书的。

正因为这样的情况,职业打假人往往都是使用他人的假地址,因为接收法律文书并不是一定要送至指定地址,所以职业打假人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的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不违法的。

2、只有详细的使用她人的地址,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说后续会出现真实地址的人对职业打假人提出诉讼的事情,就是因为这位职业打假人提供的地址信息太过于详细了,以至于冒用地址的行为被她人发现了。

由于冒用地址是完全真实的,并且精确到门牌号,所以职业打假人存在构成侵权的责任,毕竟自己赚钱,却把地址的黑锅留给她人,实在太不道德了。

职业打假人拿法律来赚钱,那么由于侵权而被法律所制裁也算是因果循环。

3、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为民事赔偿。

至于具体的侵权行为是否被法院定义,还要观望后续的事件进展,但是就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来说,主要是涉及的为民事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金额方面,主要是地址使用人的自我主张,最终由事件造成的影响后果等综合因素来判定了。

结束语:总的来说,职业打假人提供虚假地址,最坏的情况就是承担一定的赔偿,不会承担其他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