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一)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销售的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商赔偿十倍的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和非法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等项目;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价值不足1万元,罚款2000元至5万元;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如果情节严重,许可证被撤销:

(一)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中加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以再生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食品,其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物、兽药残留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为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生产销售主食和辅食;

(四)腐败,油脂酸败,污秽,污秽,异物,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腐败的食品;

(五)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水生动物的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死因不明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水生动物的肉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关检疫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为了防止疾病等特殊需要而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九)未经安全性评价,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管部门责令收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拒绝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