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必须采用章断条连式的写法
条例必须采用章断条连式的写法如下:
章断条连式写法的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排下去,直到最后。写作中条、款、项要分得清晰,不能把并列关系列为主从关系,或者把主从关系列为并列关系。
涉及的数字、时间、条件、地点、措施、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内容相对单纯的条例,也可以采用一条到底式的写法不分章,开头是第一条继之是第二条,直到最后。
拓展知识: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一般由标题、发文单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发传达范围等五部分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规定标注(下同)。
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二是由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
如果所制定的办法是临时性的,或不太成熟,在执行一段后再作修改,有的还要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再修订,均应在“办法”之前加“临时”、“暂行”、“试行”等词。
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应在“办法”前加“实施”二字。
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才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法律未授权的,不能制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发文单位,有的是发布单位,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之中有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之下不再标注发文单位;二是标题只有公文主题和“办法”的,则应在标题之下居中加圆括号标注发文单位。
既可与成文时间标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标题之下成文时间之上独立成行;三是应当加盖公章的公文,署名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全称。
其标注方式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标题之下。
二是标题只有两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下或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右,与发文单位标注在同一行的应一起括起来。
三是应当加盖印章的公文,县级以下及基层党的机关制定的办法的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之后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行政机关发布的办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标注在正文之后。
正文。由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正文详细而又具体,因此,其写作方法比较灵活、自由,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