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收回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回收制度
宅基地回收是指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经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占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
也就是说当你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标准后,村集体可以收回你的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意味着:你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另外,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要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
2、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 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这意味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也就是说:现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超过面积的使用权暂时是你的。但是如果以后孩子分户建房的时候批准宅基地可能要把多出的面积算进去。或者遇到拆迁、翻建等就要把多出去的部分还给集体。有些地方规定:征地拆迁时,宅基地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