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我国关于犯罪预防的思想可谓历史悠久,从古至今,无数的思想家围绕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索,其思想起点是在夏、商、周。刚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夏朝,继受了原始社会的“天罚”观,以替天行罚者的姿态来制裁犯罪者,威吓潜在的犯罪人。这种“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到了商朝时进入高峰。《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殷商奴隶主统治者“尊神”、“事鬼”的背后,无疑隐藏着抬高其代天施罚行赏之权威性的深层目的。《礼记·曲礼》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卜筮者,先圣王所以使民信时曰,敬鬼神,畏法令也。”一语道出敬鬼神之目的所在:使民畏法令,从而防止违法犯罪的产生。在这种“天罚”思想掩盖之下,殷商的刑罚以野蛮、残酷著称。西周统治者仍然用“天命”、“天罚”思想来论证自己的统治以及刑罚的合法性。但对以往一味强调“代天行赏罚”手段进行了矫正,改而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刑并用”、“德主刑辅”为制裁与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具体说来,西周制裁与预防犯罪思想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预防这两个相互联接的部分。事前预防要做到“怀保小民”,以礼为治,即在其位、谋其政、为民所想、急民之所急,同时西周统治者通过汇集、增补和厘定,使“礼”更加系统化、制度化。事后预防强调制裁与教化并重,西周统治者在肯定对犯罪者实施制裁这一做法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慎罚”,贤人执法,刑罚适中,德主刑辅以及对犯罪人刑、教并重,先教后刑的思想。总之,在夏、商、西周时期,有关制裁与预防犯罪的思想已经萌芽,并缓慢的向前发展着。无论是夏、商时期的重刑威吓思想,还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并用、德主刑辅、贤人折狱以及刑罚适中、制裁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都成为犯罪预防的思想渊源,对后世儒家和法家关于犯罪预防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以不同理论形态得到体现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相继出现了一大批重视法律、“以法治国”的政治家,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等等。他们所倡导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又为犯罪预防思想提供了实践材料。以先秦儒家与法家为代表的犯罪预防思想也就在这样一个良好的氛围中形成与发展起来。以当时的显学儒家、法家和道家为例,三家不仅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独具特色的深入剖析,而且都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具体而言,儒家代表人孔子把犯罪原因归结为贫富不均、仁德缺失。针对于此,他又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首先孔子主张通过“足民”、“足食”的富民政策来预防犯罪。这样贫富不均程度相对减轻,从而预防因贫富分化而发生犯罪,实现孔子所言“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和谐社会。其次,孔子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从而预防因仁德缺失而导致犯罪,实现孔子“吾听讼必也使无讼乎!”的和谐社会思想。法家代表人商鞅则把犯罪根源归结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是其好利恶害的本性使然。针对于此,他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预防措施,提倡“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威慑罪犯,刑期无刑,从而预防犯罪再次发生。儒家另一代表人荀子则认为儒家德治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但是不能及时有效打击罪犯,法家法治却只能收一时之功,而非长远消灭犯罪之计;他主张将两者有效结合,采取政治、经济、法制、思想、文化等等各方面的措施,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防止犯罪。同时,他还提倡通过学习修身与政治教化并举、经济与文艺***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等方式来预防犯罪。1可以说,荀子将儒法初步合流,吸收合理内核,不致有失偏颇而顾此失彼,从而使其犯罪预防理论更加完备。此外,道家代表人老子认为贪欲与诈智是犯罪的人性原因,恶政、恶法、贫困和战争是犯罪的社会原因,针对于此,他提出禁贪欲去智诈,除恶政废恶法,脱贫困永不战等相应预防措施。总之,儒法道三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各自从自身阶级立场出发,纷纷发表救世主张,提出了各具特色的预防犯罪理论,推行强国之道,力求稳定社会,最终实现大同社会。较之于夏、商、西周,这一时期的犯罪预防思想更为系统化和理论化,在中国犯罪预防思想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法家和道家均认为人性原因和社会原因是导致犯罪原因的两大根源并都提出了道德的、法治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各种预防措施。从法律学理上讲,犯罪原因论是犯罪预防论的理论前提,只有认清犯罪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提出预防犯罪的良策,诸子百家深谙此道,将两者紧密结合,***同建构了我国古代丰富的犯罪预防思想体系。南宋朱熹在完善以儒学为主,糅合儒、法、道的新儒学体系过程中,继承了儒、法、道三家的犯罪理论,通过综合分析并结合自身所处的时代,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办法。首先,朱熹认为人欲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人欲是犯罪行为发生的人性原因。为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他认为采取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互不偏废的办法可以消除人欲,在具体运作中,以德礼教化为主,以政刑为辅,同时亦根据气禀薄厚分别施以德礼政刑四种方式①:对气禀最厚者施以道德感化,对气禀厚者施以礼制教化,对气禀薄者施以政治约束,对气禀最薄者施以刑罚制裁,四种方式虽然不同,但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为了弃除人欲之恶,预防犯罪发生,实现天理之善,达到“一天人,合内外”的和谐至高境界。此外,朱熹认为后天之道德修养功夫可以变化先天气质之薄厚,气质之薄厚的转化又可以改变人欲之大小,因此朱熹特别注意道德修养功夫在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其次,朱熹认为恶政恶法等社会弊端也是引发犯罪迭起的重要原因。恶政主要表现为纲纪不振。纲纪不振即指体现封建三纲五常原则的社会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纲纪不振造成名分不正而犯罪,二是纲纪不振造成民心涣散而犯罪,三是纲纪不振造成世道衰微而犯罪。对此,朱熹提出振纲纪,改善恶政,厉风俗,整顿世道来预防犯罪。而恶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繁之弊,二是执法不中,三是重刑轻罪。据此朱熹提出以严为本、重罪重刑,主张“严刑以为威”,“惩其一以戒百,使之无犯”,即通过加强法律威慑力,严厉打击重大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观点类似于法家重刑主义论。最后,朱熹认为贫富分化是产生犯罪行为的社会经济因素。他通过总结历次重大的农民暴动指出:正是因为贫困,无法生存,铤而走险,沦为盗贼,而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经济是基础,生存是第一,人如果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就会为生存计不惜犯罪。朱熹提出了一系列恤民的具体措施,他主张开源节流,以缩小贫富分化,预防犯罪。可以说,朱熹提出的德礼政刑综合为治,限制膨胀私欲,振纲纪厉风俗,改善恶政恶法,开源节流恤民,缩小贫富差距等预防犯罪的主张具有跨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朱熹本人可谓是我国古代关于犯罪预防思想的集大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