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的特征

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形结果和无形结果。

我国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也就是危害后果,法律中的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的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比如云南马加爵的案子不管是在社会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社会的恐惧程度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由此可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危害严重;

“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些就是后果。

认定危害后果通常有两个方面,也就是上面所讲到的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也就是“后果”,影响危害也就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等。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