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

法律分析: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进出口关税。2、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3、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4、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5、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6、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7、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8、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条 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