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如下:
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对委托人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
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执行职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保障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实践中,律师的执业权利还在许多法规,规章与政策文件中有规定。
律师在参与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纪律
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障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