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虎水库、凤升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信息,加强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职责。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建立饮用水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站点建设。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方案。
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编制饮用水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方案,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和取水口布局情况。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实施。
加强水质监测,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对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
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和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