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1、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
2、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3、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
4、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
6、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明和维护公诉意见,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
7、量刑建议(求刑权),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8、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与检察院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参考。
9、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
10、纠正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依法通知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
11、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