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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应受理。诉讼请求不合理,应在告知李后,由李对诉讼请求进行修改。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由法院解除。

(2)不公开审理。我国刑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案件以及经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中涉及伤害罪和侮辱罪,有扒光李衣服的情节,涉及李的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3)由段进行自行辩护,但法院应当充分保障段的诉讼权利。

(4)正确。对于侮辱罪,刑诉规定,在自诉案件中,经法院两次有效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李明确表示不愿自诉,那么对于侮辱罪,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对于故意伤害罪,可以进行开庭审理。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违背刑诉的做法。对于侮辱行为,刑庭不应擅自转为自诉,且在自诉人明确表示不自诉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诉;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应公开审理;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只对段进行讯问,没有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未作处理。

(6)不适当。我国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诉讼案件过分迟延的情形下,才可以在刑事诉讼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案不符合迟延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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