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现正义有哪两种方式?

你好,法的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参照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的观点,法的程序正义至少应具有以下几个几个标准: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文明。

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即审判者中立,不应偏向任何一方。

平等是指无差别对待,即戈尔丁所说“劝导性争端”中的,“对各方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公开是指程序活动中的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参加机会。

科学是指程序活动中的各种活动与解决纠纷的目的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解决纠纷应当以理性推演为基础,因为正义是排除任意性的。

效率是指解决纠纷的程序成本与纠纷解决的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程序比如与纠纷的繁复程度相适应,简单的纠纷应当以简易程序进行,尽量缩减程序成本。

文明是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如果纠纷解决中继续存在外部的冲突,甚至武力的冲突,体罚被告等等,那么他就没有任何文明可言。

法的实质正义是一个庞大的概念,牵涉到伦理,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我无法在这个问题里为你完全解答。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法的终极价值是规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力反作用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之一的法,自然也要将适应生产力发展为终极目标之一。故而适应生产力的法可以认为是体现了法的实质正义。

全手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问题请追加。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