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是否可以拒绝做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基本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应当出庭,符合法律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言。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证人有义务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如果说,以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尚没有明确地写出证人出庭是原则,而不出庭为例外的话,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将这种内含的意思完全明白化了,该规定指出“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作为例外情况,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在法律上,这种“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不是毫无限制的,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认定的,而是有具体法律要求,并由法院认定的,所谓“困难情况”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所谓“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