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主观:

在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领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学、艺术上面,为了保障这些作品独创性不被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汉文、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此类作品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但平时生活中的闲谈、交流、会话等不够成口述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以旋律、节奏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歌词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受保护的是指该戏剧的剧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戏。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与戏剧作品相似,曲艺作品受保护的是该曲目说唱的脚本,而不是说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为作品受保护,需要其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并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众性建筑。另外,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十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对象则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绍。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