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的常见形式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性骚扰”是一个舶来词汇,美国学者麦金农提出这一概念不过30年的时间,但它已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在中国,性骚扰也不是新鲜话题,相关的调查显示,相当高比例的人群遭遇过性骚扰;但长期以来,“性骚扰”并未纳入我国的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性骚扰诉讼带来了困扰。相关的司法案例在我国虽已发生多起,但原告均要以“侵犯名誉权”等名义与骚扰者对簿公堂。

对性骚扰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因为性骚扰带有相对的温和性和隐秘性,最初它被认为只是一种私域内的生活作风问题,是基于性别吸引下无大害的追求与挑逗行为,而为包括美国在内的法院非罪化。现在看来,这样的认识更多地来自处于性别强势地位者的体验,而没有顾及被骚扰者的感受。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女权主义高涨,性骚扰概念的提出,最初即带有浓重的反抗男权社会的色彩,它意味着女性性尊严的觉醒,也是对处于性别弱势者的一种关怀。

性骚扰本身并非两厢情愿的调情,而是在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发生的,从本质上讲,性骚扰是一种性侵犯,虽然它的严重性与强奸等犯罪行为还不能等量齐观。性骚扰侵犯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被骚扰者在一种被动或强迫的态势下,接受到性信息及性行为的挑逗与刺激,她(他)公民权中固有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无疑受到很大伤害。从这个角度上,立法明确禁止性骚扰,是对人权保障的一次具化。

2009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滴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代表们认为,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对于性骚扰这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辽宁省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北京完全相同。

性骚扰的类型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性骚扰都是和滥用“权力”以及男性认为自己的性别有优势有关,骚扰者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因认为自己的性别比较优势而对别人作出性骚扰。一些拥有或假设自己拥有如地位、职权上等权力的人,例如长辈、上司、老师、教练、甚至同辈。以职权作为恐吓或要胁而进行性骚扰;还有就是一些以为自己的性别比较优越的男性。例如现今仍然有许多男性认为自己的性别是是比较优越的,因此便有权作出性骚扰,又或者他们认为体格比较强壮而更加有利。

(1)补偿型性骚扰:

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男人,由于长期性匮乏或性饥渴导致的一时冲动势必使他对女性做出非礼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

(2)游戏型性骚扰:

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点,把女性视作玩物,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物能手”或花花公子。骚扰的目的一半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

(3)权力型性骚扰:

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尤以女秘书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作自己的“专利”。

(4)攻击型性骚扰:

此种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感和仇恨,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他的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攻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不过是满足和平衡他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

(5)病理型性骚扰:

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电话骚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随意乱拨电话,如果对方接电话的被骚扰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们就满口脏话,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进行调戏;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电话,如果确认对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

为了对付电话骚扰,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号码曝光”的方法,虽然当时不知道打来下流电话的人是谁,但可以将他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显示出来;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噪声惩罚”的措施,当听到传来下流话语时,就可以按下电话机上的噪声键钮,用强烈的噪声回敬捣乱者。除此以外,还可采取“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

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由于频频遭到李先生电话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起诉,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因为电话骚扰,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对方的号码,但无法证明是对方所为,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对方所为,就要采取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

还有一种常见的大规模骚扰电话:5成手机用户遭遇过类似“响一声就挂”电话骚扰。其中有8成用户有过回拨经历。根据天津、北京等城市的反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声明:此类回拨并不产生巨额“吸费”。 短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终端号码信骚,比如手机或者小灵通的号码发送;另一种是通过SP服务端口发送,SP端口发前垃圾短信的发送送短信的特点是:发送号码显示不是13X开头的手机号码,也不是像普通市话一样形式的小灵通号码,而是1060、1090等开头的号码。如果收到SP端口发送的垃圾短信,手机用户可以根据自己手机的所属,向中国移动公司或中国联通公司举报。以中国移动的情况为例,中国移动和SP运营商建立了诚信机制,如果收到用户投诉,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通过停止SP运营商部分业务甚至全部业务来避免用户继续受到骚扰。可以是同一种蓝牙手机传输文本的软件,从网上很容易就能下载,下载到手机后就可以在公***场所自动搜索别人 的手机号码。由于蓝牙手机之间发短信不收费,不少人下载这款软件后就将其作为强行聊天的工具,并以此为乐。

如果用户收到的是终端号码发送的垃圾短信,涉及违法犯罪内容的可向公安机关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举报;不涉及违法犯罪内容的可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举报,中国移动的举报电话:10086,中国联通的举报电话:10010。举报时要保存好收到垃圾短信的时间、内容和发送号码。至于朱先生提到的短信退订问题,最简单便捷的方法就是根据手机所属打10086或10010,通过客服系统人工查询自己曾订过哪些包月短信,并人工代退。情节严重的话身当地警察局报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