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六——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段勇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

《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重要条件。

一、从“民办博物馆”到“非国有博物馆”

在《条例》颁布前,人们通常将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称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而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对这类博物馆重新进行了界定,国有企业创办的博物馆也因此可以合理地归属于国有博物馆范畴。

二、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博物馆的定义、性质、宗旨、财税扶持政策、监督管理、设立条件、章程事项、法人治理结构、商业经营、藏品取得、藏品管理、法人责任、适用法规、社会服务、陈列展览、开放讲解、开发衍生产品、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公众义务、行业组织、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猛

四、非国有博物馆的特殊贡献

五、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不平衡

六、非国有博物馆现存的问题

七、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

八、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健康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不能仅靠财政投入,而是要靠思想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改进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同推进。

当前,我国个人合法收藏文物艺术品既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到保障的,但并不是每个收藏者都有必要、有条件设立博物馆。如果要设立博物馆就应该符合博物馆***同的性质和宗旨,创办者需要具备化私为公的精神和境界。我国非国有博物馆要全面迈出将博物馆有关财产从私人财产转为法人财产这一步,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可喜的是,已有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创办者正在超越传统收藏者的角色,或表示将把已有的博物馆及藏品捐献给社会,或积极探索通过建立理事会、基金会等国际通行模式来实现博物馆的社会化管理运营,保障其永续存在。他们代表着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向。